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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山西省家政服务协会专家委员会及专家的通知 晋家协字[2018]18号 |
发布时间:2018-09-17 11:19:17 |
附件1 山西省家政服务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明确专家责任,规范专家行为,调动专家的积极性,发挥专家在家政服务行业中的作用,推动全省家政服务行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和山西家政服务行业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1、专家委员会由全体聘任专家组成,在省家政服务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2、专家委员会为全省家政服务行业、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 3、专业委员会不向专家收取费用,活动费用由省家政服务协会、专家所在企业、被服务的企业共同承担;在条件许可下专家委员会可通过服务项目筹集部分工作费用。 4、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资质,身体健康、年龄适宜,愿意且能够为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承担责任和义务,并不断完善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5、专家要遵守省家政服务协会和专家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要廉洁、严谨、客观、公正,颁发山西省家政服务协会聘任证书,持证开展工作。 6、专家要了解、掌握和研究家政服务行业、企业发展动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省家政服务协会、家政服务企业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7、专家参与研究和制订山西省家政服务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参与较大家政服务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设的检查、指导、项目成果的审查、评价等。 8、专家可优先参加省家政服务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学习和有关会议。 9、专家受省家政服务协会的委托,代表省家政服务协会开展专项工作。未经委托不得代表省家政服务协会开展任何工作。 10、专家聘任期三年,对不适应工作者经专家委员会研究可提前解聘;本人也可提前申请退出专家委员会。 1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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