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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
发布时间:2016-09-18 16:08:05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随着财力增长加大投入,保证各级推进就业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二、转移支付。对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补助。省级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三、资金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促进就业的其他支出。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等各项支出。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增加新的支出项目。 

四、预算执行。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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