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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和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政策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4】385号)
发布时间:2016-09-18 16:00:45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0号)和《关于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1号)精神,推动各项扶持政策全面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适用范围

        1、高校毕业生具体指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高专)、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

        2、小微企业,具体指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小微企业申请享受相关补贴政策,需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中小企业局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样式见附件1)。

         3、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小微企业申请相关补贴政策的起始时间可从201411日起开始计算。

        二、关于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的税收返还政策。企业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小微企业认定证明、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企业缴税证明等材料,并可参照省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度相关劳动密集型企业确认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4]83号)的程序申请省级补助。

        三、关于创业实训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省下达年度实训目标任务,选择符合条件的创业实训机构承担创业实训工作。创业实训机构应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创业实训协议(应包括实训起止时间、实训内容、结业考核等内容),并按规定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创业实训。创业实训单位申请创业实训补贴的,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手续、申请实训补贴花名册(附件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创业实训协议复印件、提供创业实训相关证明材料、由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名的接受实训的证明、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及稳定经营6个月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由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及拨付资金。

        四、关于小额贷款贴息。向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指定金融机构申请到创业扶持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持本人身份证明、贷款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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