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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43号)
发布时间:2016-09-13 16:01:5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帮扶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企业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确保完成2014年就业目标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年度内可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情况下,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14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20141月至12月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以对应月分别计算,缓缴期1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还款期限截止到20151231日。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其中,企业缴纳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不在缓缴范围。缓缴期内,企业可以正常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经办机构负责正常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滞纳金。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政策补贴

各市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14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1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可按照参保人员总量的10%15%确定用于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规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的,企业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个人参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确定,对企业补贴总额度不超过企业培训费用总额的50%。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原则上可按照参保人员总量的5%左右确定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补贴资金规模。

三、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协商稳定劳动关系

积极推动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要带头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指导意见》(晋办发〔201316号),重点围绕工资按时支付、稳岗增效措施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企业方和工会共寻对策,共克时艰,做到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鼓励其他困难企业通过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组织培训等措施,共同应对当前经济困难,稳定就业岗位。

指导困难企业按照《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通过与职工个人协商一致,在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鼓励职工在约定的时期内,到其他缺工领域劳动。约定期满,劳动者返回原企业工作,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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